关于立遗嘱的11个热点问题指南(含涉外遗嘱)——掌握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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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成立以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事务部先后办理了大量继承案件及咨询业务,其中也包括海外华人在国内的遗产继承案件。这让我们有机会了解到海外华人客户在继承案件中对财产继承的法律需求、关注点及困惑点,更知晓了这类案件存在的共性,为此我们编写了一系列关于遗产继承的公益普法文章,我们希望能用通俗易懂的图表、简洁有效的语言、建议明确的微案例将这类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呈现给大家,帮助更多的国内客户及海外华人客户在面对遗产继承的重大事项时,能够在专业法律的支持下作出较好的决策,尽量避免遗产继承中的不确定风险,用较少的时间成本和决策成本实现继承权益的最大化。
本篇,我们要谈的是国内客户和海外华人客户经常咨询的“立遗嘱”相关问题。这两类人群看似身份不同,但问题的本质确实相同的。现在将“立遗嘱”时经常被问到的十一个热点问题的法律建议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无法回国,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关于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规定,只要立遗嘱的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的,遗嘱均成立;至于遗嘱的效力,则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作出判断。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认定遗嘱方式和效力时最常遵循的是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的法律。一、如果遗嘱订立人的国籍是中国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无论身处何地均可以按照中国《民法典》婚姻继承篇中的规定订立遗嘱。我们建议首选自书遗嘱+录音录像的形式,或者直接公证遗嘱。同时,由于中国法律对“在国外形成的文件”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因此我们建议无论选择哪种立遗嘱的形式,都要在国外办理公证+使领馆认证手续,然后再将遗嘱拿到中国境内使用。二、如果遗嘱订立人已经是外国国籍,立遗嘱时或经常居所地又不在中国,则立遗嘱人需要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具体需要向当地律师咨询。未来如果因遗嘱发生纠纷诉至中国内地法院,会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查明后直接适用外国法审理,如果查明不了,则会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涉案遗嘱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即便能够查明外国法,但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会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也会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遗嘱效力。同时,由于中国法律对在国外形成文件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因此最终还是要通过公证+使领馆认证的方式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
🔴温馨提示:如果中国境内的财产价值较为重大,未来的遗嘱要拿到中国境内使用,则我们建议最好能找到与中国的连接点(中国是国籍国,中国是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任一均可),按照中国法律订立中国式遗嘱,然后再按照中国程序法的要求,在当地做“公证+使领馆认证”(具体可以找当地公证员咨询或代办)后在中国境内使用。上面第二种情形较为复杂,如果既能符合当地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同时又能符合中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则能尽量避免将来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遗嘱因不符合中国法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2、父母目前意识清楚,但行动受限,能立遗嘱吗?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法律条款没有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表现进行具体描述。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是否缺失须经法律程序才能确认,所以,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一个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时,这个人理论上是具有行为能力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判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主要考察的是这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不是行动是否受限。对于年龄较大、本身得过影响行为及智力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立遗嘱时应由专业的医生来判断其行为能力。
🔴温馨提示:如果父母年龄较大,虽然行动受限需要人来照顾,但头脑清楚,思维正常,可以自由书写,则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为了降低遗嘱无效的风险,我们建议到所在地的权威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者到专业精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如显示确无问题,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遗嘱。
3、遗嘱内容怎么写才有效?
遗嘱是人生前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是人生命终结前最重要的个人决定之一。遗嘱既能让子嗣和睦共处,也能让兄弟反目成仇,加之需要通过遗嘱处分的的财产通常都较为重大,因此遗嘱的有效性十分重要。法律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遵循法律规定订立的遗嘱,才能避免或降低遗嘱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对遗嘱的实质要件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遗嘱必须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遗嘱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等等。
同时,《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作了详细规定,因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同,法定形式要求也有所差异。比如,自书遗嘱全文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并在落款处签名及注明年、月、日。比如,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订立过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也都需要在落款处签名及注明年、月、日。
🔴温馨提示:实务中,我们见到过各种各样的遗嘱,工整的、潦草的、严谨的、随意的等;虽然遗嘱是一份要求严谨的文件,但是如果财产权属和家庭关系并不复杂,写遗嘱这件事也会变得比较简单易操作。
我们建议,如果您能方便地找到公证处,并能提供公证处要求的各类证明材料,且有能力支付公证的费用,可以优先选择订立公证遗嘱。如果您无法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我们建议首选自书遗嘱,您可以提前向律师咨询清楚遗嘱可能涉及的财产范围及权属、家庭成员情况、处分方式、限制条件等,然后再自行拟定自书遗嘱。
4、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或律师才有效吗?
在《民法典》生效前,公证遗嘱是效力最强的遗嘱形式。《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等,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虽然如此,但是,公证遗嘱由于参与方是公证机关,因此公证遗嘱仍然是几类遗嘱形式中风险较小的遗嘱形式,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仍然推荐采用公证遗嘱。而律师参与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中的见证人,《民法典》中并没有就律师参与的遗嘱专门规定一个类别。因此不是必须要律师参与到订立遗嘱中,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律师参与到立遗嘱的事项中。如果没有条件订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简单易操作。
有的国家认可公证遗嘱,不认可自书遗嘱,这种情况下,建议向所在国律师咨询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如果只允许订立公证遗嘱,未来公证遗嘱又需要拿回中国内地使用,则在遗嘱订立后,再办理遗嘱的国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温馨提示: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宜的订立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均不是立遗嘱的必要程序。如果财产较为重大或家庭成员关系较为复杂,可以事先咨询专业人士后,再行订立遗嘱。
5、遗嘱需要其他子女签字吗?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根据自身真实意愿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不需要子女签字,反而在子女以见证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可能会使遗嘱具有形式瑕疵,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法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有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可能涉及到见证人的签字。如果子女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可能使遗嘱产生重大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禁止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遗嘱人的子女作为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禁止担任见证人,禁止在遗嘱上签字。同时,遗嘱见证人必须由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担任,这样才能尽可能保证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温馨提示:订立遗嘱,谨记不需要子女签字。遗嘱需要见证时,一定要找符合见证条件的见证人见证,子女属于立遗嘱现场须回避的人群。
6、想立一份终生有效的遗嘱可以吗?
遗嘱人如果想立一份终生有效的遗嘱,那他必须保证生前只订立了这一份遗嘱,而这唯一的一份遗嘱未来不会被认定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遗嘱虽然可以注明“终生有效、永不反悔”字样,但立遗嘱人如果想反悔,另立一份新的遗嘱也是可以的,而且新遗嘱将会取代旧遗嘱。法律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赋予其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立遗嘱人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遗嘱人可以通过只订立一份有效遗嘱的方式订立终生遗嘱。
🔴温馨提示:遗嘱人生前只订立一份有效遗嘱,即为终身遗嘱,否则新遗嘱将会取代旧遗嘱。
7、子女能执笔代写遗嘱吗?
子女不可以执笔代书遗嘱,子女代写的遗嘱无效。原因是如果子女帮父母写遗嘱,就属于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但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子女作为与继承父母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父母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子女代书的遗嘱因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而无效。
如果需要立代书遗嘱,对代书人有以下要求:一是遗嘱代书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或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作为遗嘱代书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
二是遗嘱代书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代书人在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代书完毕之后,需要交给遗嘱人核实,或者向遗嘱人宣读、讲解,以确定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遗嘱代书人必须是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利益驱使而做不真实的书写。
🔴温馨提示:无论子女是否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参与订立遗嘱。
8、电子遗嘱在我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在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不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之一。严格讲,电子遗嘱是指直接以电子设备录入文字并作电子签名设立的遗嘱。电子遗嘱包括网络遗嘱、遗嘱电子化和电子化遗嘱三种形式。但实务中,我们常见的所谓电子遗嘱,形式常表现为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短信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类电子形式决定了其必然存在的一些缺陷,即无法判断是否是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根本原则,不可动摇。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都能确认电子遗嘱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没有异议,则全体继承人有权自行依照电子遗嘱的内容自行分配遗产。
2020年疫情期间,中华遗嘱库推出“微信遗嘱”服务,并提示“本留言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嘱”。微信遗嘱目前还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当于“给亲人的电子信”。微信遗嘱仅仅用于传递信息和情感,寄托对亲友的叮咛嘱托、祝福问候、隐私秘密和财产线索等信息,并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因为微信遗嘱既不能证明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立遗嘱的有效形式要件,所以微信遗嘱并没有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电子遗嘱目前非法定的遗嘱形式,没有法律效力。除非特别紧急无其他选择时,可以通过微信嘱咐或交待一些事项,但仍不能发挥遗嘱的效力。微信语音中留下的叮嘱也难以满足录音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也很难被认定为有效。
9、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特别注意的三个问题是:一、应保证音像资料所录制信息的完整性,不要暂停、中断,整个视频从头到尾是连贯的。
二、整个视频中,最好将遗嘱人、见证人、周围环境、局部特写等悉数录入,整个视频不要剪辑、修改、编辑,不要使用人脸美化功能,避免造成辨认难度。
三、见证人的人数及其资格要符合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均不得作为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
🔴温馨提示: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要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避免使用人脸美化功能,见证人人数及资格均应合法。
10、打印后让老人签字的遗嘱有效吗?
打印遗嘱虽然具有高效便捷、清晰容易辨认的优点,但因其机械性较强,遗嘱人人格痕迹较弱,难以推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存在极易被伪造、篡改的风险。因此,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
首先,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仅对见证人的人数提出了要求,对见证人的资格更是作出了严格规定,见证人的人数不够或资格不符,均会导致打印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签字。签字行为,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能够保证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愿。
最后,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要注明签署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签署时间既是判断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行为能力的重要时间点,也是判断“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的重要依据。
🔴温馨提示:采用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注意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11、怎么撤回之前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撤回遗嘱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发出撤回原遗嘱的书面声明。具体声明内容及对象视原遗嘱形式而定。二、以订立新遗嘱的方式撤回原遗嘱,可以在新遗嘱中声明撤回原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是对前立遗嘱的撤回。三、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撤回原遗嘱。举个例子,如果立遗嘱人甲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乙继承。但订立遗嘱后,却将房产过户给了丙,这就是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
🔴温馨提示:常见的遗嘱撤回方式是,通过订立新的有效遗嘱实现替代前遗嘱的目的。在《民法典》生效前,由于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因此撤回公证遗嘱比撤回其他形式的遗嘱更为困难,但新的《民法典》生效后,所有遗嘱形式的效力均是同等的,因此撤销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均变得较为容易。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会发生变化,可能前一份遗嘱订立较早,当时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但后来发展成行为能力受限了,而订立遗嘱和修订遗嘱是随着事情的发展才产生的想法,是否处于最合适的时机,是人的意志无法掌控的。因此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修订遗嘱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出。
对于每个家庭而言,“立遗嘱”是对一生财富进行处分的大事,是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的无序分配和随机分配,也能实现家庭财富在重要血脉中传承的目的。看了上面的解答和建议,相信您已经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立遗嘱”的行为都那么高深和复杂,只要掌握了立遗嘱的要素,完全可以实现“立遗嘱”的DIY(Do It Yourself)。
律师介绍
王东红律师
京师律所高级合伙人
京师律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库成员
王东红律师执业20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婚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婚姻债权债务纠纷、涉外家事纠纷、跨国家事纠纷、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尝试以调解、谈判等无讼化方式推动家庭纠纷的快速解决,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京师律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以“真诚、专业,沟通,协作”为价值观,以“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温暖与力量!让法律光芒照亮每一个家庭!”为部门愿景。家事法律事务部致力于通过京师律所大平台优势,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围绕客户利益,为客户提供最适宜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