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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避税”为噱头的“税务筹划”骗局,为何能在中国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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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络主播薇某巨额偷逃税案件披露后,薇某爱人在致歉信中提到,造成薇某偷逃税是因“聘用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帮助进行税务筹划合规”所致。客观上,以“合理避税”为噱头的“税务筹划”骗局,已在我国形成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既不对所谓的“税务筹划”的法律属性予以厘清,又不反思所谓的“税务筹划”骗局能在我国大行其道的原因,仅处理薇某等公众人物,既实现不了法律制裁的警示和教育效果,又不会有效遏制利用所谓“税务筹划”进行偷逃税的肆虐。
一、以“合理避税”为噱头的“税务筹划”,是个偷换概念的中国式骗局
 
(一)将国外的“税务筹划”改称为“合理避税”,人为地规避了“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要求。
“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同义)概念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作了这样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该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简言之,国外的“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具有经济性质活动的事先安排,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合法性是国外“税务筹划”的本质要求。

国外提供税务筹划的基本是具备综合法律能力的律师或者会计师。我国绝大部分涉税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综合法律能力,但为了获取高额“税务筹划”费,利用我国税法理论和实务的滞后性,将“税务筹划”偷换为“合理避税”。将“合理避税”定义为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节税,既规避了国外“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要求,又可以规避提供“税务筹划”人员法律能力的要求。

(二)“合理避税是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节税”是个伪题:如何识别避税、偷税与节税

在税法实务中,对纳税义务履行效果的法律评价主要有三个概念:避税、偷税和节税。厘清这三个概念就可以识别所谓的“税务筹划”的骗局。

我国有明确的“反避税”的税法规范,只要是避税,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之说。从逻辑上而言,根本不存在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行为。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法规定,所谓的避税,是指纳税人不选择税法上所考量的通常之交易形式,选择与此不同的迂回行为或多阶段行为或其他异常的交易形式,来达成与通常选择的交易形式之情形基本上同一的经济效果,而同时减轻或排除与通常的交易形式相连接的纳税负担。质言之,就是滥用合同自由原则。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偷税是指对于满足课税要件的事实,全部或部分对税务机关予以了隐匿。而避税是回避课税要件之满足本身之行为。避税行为并没有向税务机关隐瞒交易的事实,只不过其滥用了交易形式。

避税与节税的区别:节税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节税的实质是指依据税法所预定的方式,意图减少纳税负担的行为。简言之是按照税收优惠规定所预定的方式,选择或安排经营活动。反之,避税是利用税法所未预定的异常方式或不相当的交易形式,意图减少纳税负担。国外的“税收筹划”是指合法节税。简言之,节税就是按照我国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方式安排经营活动。

二、所谓的“税务筹划”骗局能在我国大行其道的原因

(一)纳税人的贪婪和无知,是“税务筹划”骗局能够成立的前提

税法是绝大部分人拥护立法,同时又是被绝大部分人违反的法律,这是个非常符合人性的现象。 究其原因在于税收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利益之间的博弈。希望他人缴纳税款而自己能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决不在少数。

所谓“税务筹划”骗局能够经久不衰,正是利用了纳税人的贪婪和无知:一是“税务筹划可以合理避税而不用承担法律风险”的噱头,激发了纳税人的贪欲;二是“税务筹划”的提供者可以取得高额的报酬。三是基于税法的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纳税人根本无法律能力判断所谓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二)部分地方设立的“税收洼地”,对所谓的“税务筹划”的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国部分地区“税收洼地”具有吸引力无非在于:同样性质的经营活动因地区之间税收待遇的不同而产生纳税负担的差异。“税收洼地”采取与正常地区不同的税收政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核定征收税款,核定征收税款一般比查实缴纳税款少缴纳很多税款。二是地方财政返还。基于“税收洼地”的“税务筹划”方案一般主要为:一是成立有真实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以享受地方财政返。但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这样的方案纳税人鲜有采纳;二是成立的企业仅是“管道”组织,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仅是将其他地区产生的收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的方式转入到“税收洼地”企业,这是我国虚开肆虐的一个主要原因。

核定征收制度本是为了税收征收经济原则的考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的简易征收方式,查实征收是我国的基本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属于羁束行政行为,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违反税法规定将核定征收制度作为成立“税收洼地”手段。这也是我国所谓“税务筹划”成为产业化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借助“税收洼地”的“税收筹划”,成了吞噬巨额国家税款的“黑洞”。

(三)税务机关打击利用所谓“税务筹划”进行偷逃税的滞后性,纵容了“税务筹划”的泛滥

法律能否受到尊重取决于能否让违法者及时付出惨重的代价。法律要是没有制裁作为后盾,其不过是具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还要及时,毕竟及时发现犯罪并予以制裁对于犯罪预防发挥的作用,远大于制裁严重滞后的重罪所带来的恐吓。税收涉及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从人性私欲角度而言,大部分人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不是遵从于道德,而是对法律制裁的敬畏。税务机关对以逃避税为目的的“税务筹划”打击的滞后性,导致对违法“税收筹划”制裁的无力,相当于纵容了“税务筹划”的泛滥。必然让大家争相选择所谓的“税务筹划”来偷逃纳税义务。

以“合理避税”为噱头的“税务筹划”骗局,能在我国大行其道,究其根本是我国税法理论和实务较为滞后,折射出我国税法专业人士的匮乏。京师律师提醒,纳税人不要迷信所谓的“税务筹划”,避免造成人财两空。

律师介绍

邱继岩律师,税务师,京师律所涉税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财税委委员,专注涉税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1.疑难税务刑事案件辩护;

2.疑难税务行政案件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

3.疑难涉税条款合同争议诉讼、仲裁代理;

4.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税务合规服务;

5.企业重大交易事项节税方案的设计、分析与落实;

6.应对税务稽查、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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