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三十周年启动盛典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格局下涉外法治发展论坛上的致辞
- 浏览:1201
2024年1月20日,沉潜蓄势·滂湃新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格局下涉外法治发展论坛暨庆贺京师律所建所30周年启动盛典在北京隆重举行,各大高校领导、教授,知名企业代表,外籍嘉宾,京师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千余人参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致辞,原文如下。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
尊敬的各位律师、各位来宾,尊敬的振中教授,早上好!
非常高兴出席京师组织的关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论坛,同时我也了解到这个会议也是为了庆祝我们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建30周年而举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京师律所的合伙人和律师们不忘让老师一同庆祝这份喜悦,充分体现了京师律所尊师重教,理论联系实践,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风格。
我从前有个发言,题目是《提升涉外法治思维,繁荣涉外法治服务》。习总书记去年11月份发表了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集中的、全面的、系统的阐述了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宗旨目的和措施。其中一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我想就提升涉外法治思维的问题谈谈自己初步的学习体会。
首先,我认为思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无论国内外的一些学者,都在近几年纷纷出书讲述思维对人生和命运的影响,我深以为然。思维主要取决于意识,意识又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靠灌输、学习,另一方面来自于自己的实践经验,这种经验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我们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培养具备这种思维的人才,我们要拿着涉外法治的旗帜走向国际。因此,提升涉外法治思维至关重要。我认为,当我们谈论涉外法治时,我们应该在自己的思想中产生几种基本的原则。
第一是立场意识。必须树立涉外法治的根本目的,即通过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个立场一定要坚定。我认为,涉外法治是中国法的一部分,它不是国际法,但却和国际法紧密相连的。它应该公开声明,中国的涉外法治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包括我国在海外的发展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第二是大协同意识。习近平总书记也讲了,涉外法治需要社会大协同格局,因为它涉及到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需要建立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因此,我们的法律服务,包括仲裁和律师业务,都应该纳入这个庞大的实施体系中,它是实施整个涉外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必须站在整个涉外法治体系的高度来推进和实施律师业务。同时,涉外法治需要具备国际视野、全球意识以及掌握外国基本的法治知识。实际上,对涉外法治的要求,相较于仅仅关注国内法治,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第三是公开和透明意识。涉外法治的政策和规章,以及实施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这一直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全球化和各国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外商对于增强未来可预见性和稳预期的基本条件。涉外法治与公开透明是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这个在涉外法治过程当中尤其重要。
第四是人才意识。要积极开展涉外法治及其法律服务,首当其冲的是人才,涉外法治需要更加专业、更高水平的法治人才。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引进具有涉外法治经验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培养,例如律师事务所,在发展涉外法治业务时,人才的储备可以通过引进和培养两个途径来实现。
习总书记在讲话当中对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四条标准: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我们通常说,要培养的人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事实上,根据我的经验,我们就应该用这四个标准来要求我们的律师,以及现在各大公司,特别是国企和央企,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这个水平。这实际上对我们提出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同时也是现在引进人才的目标。
第五点是法律与商业互动的意识。法治旨在推动开放,而开放又能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的进步,它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如法律与商业之间的关系一样。要依法促商,用法律促进商业的发展。以商带法,用商业的发展、对外开放的高质量提高,进一步推动法治的进步。
第六点是斗争意识。中国共产党积累的深厚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利益,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斗争,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这种斗争是为了更好的合作。
我个人体会涉外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供大家参考。我是1965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后毕业,1981年有机会到美国深造。所以我个人的经历告诉我,法律的真谛是实践,实践的归宿是经验。而实践必须通过总结成为经验,升华成规范、规则或法律,这样的过程是相互促进、螺旋式上升的。尤其是律师,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不断总结经验。只有将经验提炼为理论,或者著书立说,才能真正站在涉外法治的制高点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