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师代理案件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丛书
- 浏览:503
京师律师刘建忠根据承办案件撰写了《满某诉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认定》一文。文中统筹分析了当事人满某方观点和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观点,以“适当性义务”和“金融机构了解产品的义务”两点作为代理思路,阐述了本案实现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意义和价值等内容,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效借鉴。
专家点评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案代理律师的专业服务水平较高,所提出的法律意见中肯,值得肯定。
第一,代理思路清晰。代理律师紧紧扣住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这一核心问题,充分论证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进而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举证有极强的针对性。律师通过查明案件事实,举示出被告存在的诸如隐瞒融资人所持股票的受限与质押情形、担保人存在大量担保,隐瞒已经掌握的融资人资金流动性风险,未对融资人融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尽调报告财务数据错误混乱等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尽到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第三,律师不仅举证证明了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还举证证明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如被告未能按照《资管合同》的约定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实际融资人偿还利息等,以此证明被告未能达到管理人的勤勉尽责标准,进而使得被告的抗辩不能为法院所采信。
专家点评
杨立新 中国人⺠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副会⻓
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从原告的诉讼主张出发,依据法律的规定,完善原告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并且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肯定。
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夫妻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原告作为夫妻财产共有权的权利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请求返还,是没有问题的。
此案还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经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协议的,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对于这种合伙,不能苛求其一定要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原告主张被告一向被告二赠与,那为什么被告二还要向被告一打款40万元呢?因此,被告主张40万元是投资款,支付的款项是合伙分红,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当然,律师从原告代理人的立场对合伙提出质疑,且被告一方抗 辩的证据不足,原告胜诉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