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情况:侯拥军,1968年5月23日出生,法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证号13703199710480847,1997年10月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特长:在执业过程中,以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商事纠纷、为企业清收欠款等案件为主,并参加数十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成功案例:
1、2010年11月29日,接受工商银行张店支行的委托,代理淄博恒宇置业公司与张店工行代理合同上诉一案。在一审法院认定张店工行存在过错并败诉的情况下,参与了二审的审理活动。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淄博恒宇置业公司无权向张店工行主张权利,张店工行在办理贴现业务中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淄博恒宇置业公司对张店工行的诉讼请求。
2、2011年3月17日接受工商银行沂源支行的委托,代理沂源工行诉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沂源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借款人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无支付能力,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本案的重点。审理中,保证人沂源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保证人担保违反相关规定,担保无效,保证不知道借款人是借新还旧不应承担责任。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明知是借新还旧,仍提供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保证人败诉,在最高保证限额内承担责任。
3、2013年9月2日济南某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受淄博某银行的委托,与周村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租金收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其轻纺科技城2010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租金收益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支付相应对价10000万,置业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向信托公司支付4210万元、2012年10月30日支付3880万元(2012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时间变更为2013年2月2日)、2013年10月30日支付4520万元(以上三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随贷款利率的调整而浮动)。信托公司支付租金收益转让款后,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收益。截止到申请仲裁,置业公司尚欠租金收益4914.7万元,其中已逾期389.9万元,未到期4524.8万元。
因2013年10月30日支付4520万元尚未到期,而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可提前追偿的约定,如果把该笔一并起诉,存在较大的风险。对该情况,了解到置业公司有以下违约行为,第一、置业公司多次向申请人表示,到期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第二、未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收益划入监管账户,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三、置业公司有389.9万应付租金收益逾期已近一年,违反了合同约定。作为代理人建议委托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信托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进入执行后,因查封了置业公司的抵押物,迫使置业公司偿还了欠款,给信托公司挽回了损失。
4、2015年4月20日接受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起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设备款6604408.3元,起诉前了解到该公司虽是国有上市公司,但是外欠巨额债务,因此建议委托人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正是因为采取了保全措施,迫使双方和解,对方分批还清了全部欠款。
5、代理泽原耐火与文水钢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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