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简介
罗春利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中金嘉钰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周某合同诈骗案等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均取得显著辩护效果。
罗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代表案例
此案事发地点位于北京二环内,地理位置极其敏感,其主犯原系徐州市人大代表,事发后被网称为“挖坑代表”,经辩护人努力,此案被告人卢某投案后一直被取保候审,最后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
为快播公司五名被告人之一的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式提起公诉前,经过罗律师的努力,出具了有针对性且无可辩驳的法律意见书,刘某提前获释,另外四名被告人则被公诉。
网传“家里被搜出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马超群案,其母称系其与已故老伴的合法财产。马某某及其弟弟、妻子、儿子、妹妹、弟媳、弟媳的姑姑均涉案。此案系罗律师团队整体受托的七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罗律师为其弟弟及其弟媳之姑姑担任辩护人。后经罗律师努力其弟弟由最初的三个罪名减为两个罪名,其弟媳的姑姑也已经获终止审理(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网传“家里被搜出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马超群案中,马超群故意伤害一案同案孟某某经罗律师辩护已获终止审理(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
此案系为13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被抓获,侦查阶段被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后经辩护人几经努力,提出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后正式起诉时被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为轻判奠定了基础,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涉及情感纠葛及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等辩护意见,最后被告人被轻判15年有期徒刑。本案受到了CCTV12频道一线栏目关注报道。
此案系为14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阶段被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后经辩护人几经努力,提出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后正式起诉时被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为轻判奠定了基础,后辩护人努力,最后被告人被轻判无期徒刑。
本案王某某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经辩护人努力,最后被告人被轻判有期徒刑两年。
为被告人宗某某辩护,侦查阶段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经辩护人罗律师努力,在正式起诉时将妨害公务罪打掉。在审判阶段,将两起寻衅滋事事实减少为认定一起寻衅滋事事实,其中一起被认定为不成立。
该案一审由其他律师事务的其他律师代理,二审委托罗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观点独到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最终未经开庭即改判且减少刑期两年。
此案在阮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有步骤、讲方法、定策略的细致工作后,迫使同案被告主动退赔绝大部分款项,经辩护人对受害人的有效工作,最终受害人谅解了嫌疑人,阮某某被羁押29天后辩护人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而获释。后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又经辩护人起草相关法律意见,提出此案证据不足,建议存疑不起诉,最后获得检察院认可,最终为阮某某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此案原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敲诈既遂数额大,如被定此罪,被告人将获近十年的刑期,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提出此案定性应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也是受害方,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后,在没有退赔的情况下,被法院采纳,人民法院最终改变了检察院的起诉定性,最终轻判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
12、代理交通肇事被害人获改变定性重判;
此案辩护人代理的是范某某交通肇事案三位被害人(因事故均已去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因驾驶车辆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车辆失控撞死三位被害人,被告人家属拒不赔偿,检察院却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依法最多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后经辩护人精辟论述,据理力争,提出本案定性严重错误,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法律意见,最终获得采纳,检察院最终变更起诉范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此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范某某最后被重判为无期徒刑。
此案潘某某非法经营,判前已被羁押9个月有余,经辩护人努力,法院轻判被告人10个月有期徒刑。
周某被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合同诈骗罪,涉案案值大,经辩护人努力,一审被轻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上诉后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最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辩护人罗律师努力,山东省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
吴某某与两名亲属为了抗拒环保治理与七名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七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后警方出动防暴大队才制止冲突升级。受理此案后,经罗律师精心设计辩护方案,积极斡旋调解,最后主犯吴某某被轻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
17、毕某挪用资金及非吸两罪经辩护获去掉一个罪名并认定从犯;
审查起诉阶段,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又涉嫌挪用资金,涉嫌两罪,辩护人罗律师接受委托辩护后,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了有说服力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最终将挪用资金罪去掉,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
(上述案例中: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企业秘密,不便标明全称,故用“某某”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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