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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佳
律师
北京总部
基础信息 .
INFORMATION
专业领域 .
EXPERTISE
- 执业年限:
- 所在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011172278
- E-Mail:17710507346@189.cn
- 所在地: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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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劳动争议,婚姻继承,民商诉讼,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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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企业合规师、八里庄派出所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律师。自毕业后即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科班出身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多年的实践,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劳动争议解决、公司股权设计、企业内部管理包括员工手册制定、绩效考核制度设计、日常员工管理、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 自执业以来,郭律师在扎实的专业基础上,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郭律师一直专注于为当事人量身定制诉讼策略,除了为人熟知的诉讼领域,还擅长谈判、论证、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查的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为经济纠纷的和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多种工作技巧和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案件处理技巧与严谨周到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
- 郭律师以诉讼经验为积淀,专注于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细分领域,她相信“以专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希望用法律经验与法律智慧,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地协助企业客户防控经营风险,实现商业目标。
- 1、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多家企业拖欠我方当事人服务款项,经过律师结合欠款金额、谈判地位、欠款时间、客户特点等不同因素,采取了催款函、谈判协商、律师函、诉讼等不同的处理方式,使我方当事人在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时间、诉讼成本成功解决纠纷。
- 2、代理女方离婚案件,涉及多套房产、大额存款,女方仅向律师告知男方可能持有公司股权。经过律师调查,查询到男方持股公司,且该公司面临上市。在证据面前,对方最终作出让步,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利益。
- 3、代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原告主张490余万元的款项要求返还,经律师调查、仔细核对五人之间的银行流水账目,结合借款利息及聊天记录,向法院证明原告系 通过我方当事人向案外第三人借款,系原告与其妻子的共同债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 4、代理工亡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亡赔偿。因委托人系其家属,对其工作情况不了解,又因工作场所为施工工地,取证困难。经律师与助理现场取证、与工伤科老师沟通举证、第一时间保全证据申请公证,最终仲裁支持赔偿,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利益。
- 5、代理劳务纠纷案件被告,原告以其丈夫生前从未领取过报酬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赔付60余万元的劳务报酬,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录音。律师通过大量调取证据,结合案件发生背景,与当事人核对案件细节等,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6、维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结合不同企业业务类型,根据企业具体阶段需求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等,为企业提高风险防御能力,替企业处理工亡案件,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谈判技巧,在五轮谈判后,将赔偿及医药费降低达成和解,大幅度的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 7、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我方当事人业务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有大量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或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当事人基于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一次性委托4个案件,结案后又陆续委托至8个案件。
- 8、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我方当事人为台湾同胞,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了一处四合院。北京疫情期间,通过律师与国土资源局多次沟通协调,成功调取土地审批手续及土地规划材料等案件关键性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全部房款予以返还,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 9、代理商事仲裁案件申请人,该案件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会。通过整理证据材料,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补充证据,提前与仲裁员充分沟通案件情况等,最终仲裁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 10、代理企业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他企业挂靠我方当事人,因其拖欠设备租金,对方起诉我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母公司,并且冻结了两个公司的账户。通过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使用人到底是谁等多方面答辩,并与二审法官多次沟通,二审法官亦认为一审判决有多处存疑的结论。最终本案达成和解,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租金,同时解封了两个公司的账户,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 11、承办法律援助的案件。苏女士与其供职的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阶段,苏女士自己列举了一些工作记录,但是除去短暂几个月的工资发放流水之外,她再也没能拿出其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最终劳动关系时间仅被认定为4个月,这个结果让苏女士无法接受,从法院出来之后,苏女士直接来到了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多次与苏女士沟通案件经过,确认关键节点,最终发现苏女士供职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存在关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公司开户银行沟通,通过调取公司工资发放流水及“批量代付业务资金集中过渡户”付款人名称,积极配合法官调取新的证据。在不断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苏女士与其供职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2个月,这比此前劳动仲裁阶段的结果足足增加了将近18个月。受援人苏女士对结果很满意,带着一面锦旗专程来到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