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京师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专攻领域
刑事诉讼、刑事辩护
注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承办多起大案要案,办案经验丰富,辩护思路精准,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等问题有着颇为深入的研究。同时还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等高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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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访问到了资深律师陈海阳,公安按照法律来执行,但是在空间上面警察是不是较真了呢,您怎么看?
陈海阳律师:“作为我的角度,我认为这样的处罚应该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依据的法律是山东当地公安局制定的规定,但是我们国家是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公安部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关于情节严重的有这么一条,个人参赌的金额是 500 元,集体参赌,当场抓获的 2000 元以上,就会构成情节严重,但是这个案件中,显然不构成这个条件,他们每个人的赌资单笔只有 1 块钱,他们一共有八个人,合起来的金额才 600 元,所以……
4月13日12:30—13:00,肇事者为外国人,会特殊处理吗?即便是被中国人不小心踩空、碰撞,发生这样的一个悲剧,打官司也挺麻烦的。当事人得出庭、审理、宣判。等到最后出了一个判决结果,万一对方两手一摊,没钱,那怎么办,更何况肇事者是个外国人,想想都觉得可能会比中国人的案子麻烦。是这样吗?
陈律师倒认为这样的情况不会发生。外国人在中国如果涉及到犯罪,是适用于中国法律规定的,也就是属地的管辖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那么唯一的一点区别就是外交的豁免权。但是本案之中如果没有其他的情况发生,这个外籍女子应该不属于通过外交渠道解决的人。
记者:刑事辩护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要伸张法律正义,您觉得这矛盾吗?
陈海阳:从根本上来讲这是没有矛盾的。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永远不会是目的。比如说以前有小偷偷窃被现场捉住,现场人人都去打他,甚至把他打死。即使小偷偷窃构成了犯罪,他该受到的处罚也不至于死到保护的。任何被告人首先是一个人,我们应该以平等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他的错只是他犯罪所做的错事,但不是他整个人生的错。我们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犯罪,都有可能是被犯罪,被怀疑,蒙受不白之冤,这需要律师来分析,解决。
9月1日 12:30—13:00,陈海阳律师受北京广播电台之邀参与 fm103.9《警法时 空》栏目,与主持人姚博及评论员韩澄宇就近日全国各地频发的女大学生乘坐 黑车受害事件展开讨论。
节目中,海阳律师以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了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女大学生单独出行势单力薄,涉世未深, 加上在出租车这样的密闭空间里,黑车司机对局面有极大的决定权。夜晚出行,至僻静处,正好刺激了他们的犯罪欲望。从法律制度方面看待问题,折射出我国立法上对车辆运营管理方面的疏漏。群众正常的出行需求要保障,黑车乱象要打击,法律监管宜疏不宜堵,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律师陈海阳认为,个人信息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并不纯粹是一项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信息看成是公民本人的权利,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非法购买,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陈海阳认为: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或没有合法依据,将个人信息透露给别人,即为侵犯个人信息权行为。我国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对保护个人信息均有立法,但在实际操作中 ,什么样的行为、事实、造成什么后果才算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并没有详细的界定标准。“是否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看当事人是否主张。”陈海阳表示。
陈海阳律师应北京交通广播之邀参与 FM103.9《警法时空》栏目,与主持人姚博及评论员郭松民就近期明星吸毒事件的刑、罚层级展开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之间的区别及惩处力度分析; 二、涉嫌毒品犯罪将要经历的司法程序;三、明星群体为何涉毒面广。
对于这次“山西煤炭整合风暴”,资深律师陈海阳认为,整合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争议显现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规律”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这两者之间的博弈。陈海阳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矿资源的整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整合,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应该区别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比如,对非法倒卖或非法盗采的行为要依法打击,而对于确实取得了合法许可证并合法开采的企业,应给予合理补偿。第三,此次煤矿兼并重组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要求,兼并重组中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应通过市场机制定价。政府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不能强制定价。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中介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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