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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雪峰

律师 北京总部
基础信息 .  INFORMATION
专业领域 .  EXPERTISE
  • 执业年限:26年+
  • 所在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199610427376
  • E-Mail:2501612448@jingsh.com
  • 所在地:北京总部
  • 再审申诉、信访,涉黑、毒品犯罪,劳动争议,刑事诉讼,破产、重组和清算,著作权法律服务,商标法律服务,房地产公司设立,企业并购,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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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雪峰律师,1995年国内重点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 20年的专业律师执业经验,长期担任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管理机构法律顾问,擅长公司各类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业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以及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有着较多的诉讼和仲裁实践,能够为客户提出有针对性的有效的解决方案和途径,并为相当数量的外商在华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律师参与公司并购、解散清算、工业团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项目转让,诉讼解决房地产开发合作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版权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公司联营纠纷、商业代理权纠纷,劳动纠纷等。 对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目前正在致力于开拓“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1) 2020年1月承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国际贩毒案(20公斤海洛因),为外籍犯罪嫌疑人主犯提供辩护。经研究案卷,辩护人认为,全部在押犯罪嫌疑人7人并非犯罪集团团伙成员,都是在各自的上线联系受境外人员遥控指挥在中国境内接收、隐藏、转移移交毒品,在押犯人到案前彼此并不认识,也无直接联系,并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交接的物品的毒品性质是明知的。

2) 在工作流程上,辩护人首先做了会见,对所涉罪名关键环节做了询问;结合案件特点,做了认真阅卷,全面审查审讯笔录和录像,发现在关键要点上审讯笔录与录像严重不符,如嫌疑人对毒品是否明知,是否承认贩毒等问题,笔录不实,特别严重的的是,翻译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做过死亡威胁,宣读笔录时故意遗漏关键要点误导犯罪嫌疑人。

3) 根据案件情况并考虑中国毒品犯罪司法实践,辩护人确定的辩护思路是:

A. 争取以转移、窝藏毒品罪定罪量刑。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力图影响检察机关的案件认定;

B. 考虑案情重大,查清案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经过反复斟酌,并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该案两次退查。

C. 在开庭时当庭对审讯笔录存在的问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法庭协商,以笔录存在瑕疵记录在案。由法庭组织专门人员和翻译对录像和笔录进行全面审查,并将结果通知辩护人。

D. 由于案件调查阶段存在缺陷,特别是在毒品接收和转移过程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明知存在证据不足,全部7位出庭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目的是以疑罪从轻。

据了解本案在广州市中院审委会意见不一,庭审后一年多时间未下判决。辩护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答复是:没有判决就是好消息!!家属理解并接受当前案件迟迟悬而未决的现状。

如果本案最后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鉴于毒品数量巨大,判决必然会出现死缓或者无期的情况,辩护人将建议上诉。现在国际贩毒手段变化很大,真正的毒贩常常不会出面参与毒品交易,而是通过不知情的第三方以利益为诱饵卷入毒品犯罪;实践中侦察机关办案人员重点在破案,对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要素把握不够不准,导致本案曾两次退查。而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这些涉嫌犯罪人员,既达到遏制贩毒的目的,又不让真正的毒枭逍遥法外,是国际禁毒和司法实践需要针对的课题。

典型案例2: 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2020年2月为河北衡水故城县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寻衅滋事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该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计生机关非法引产、离婚案件中个别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长达13年的上访,最后一人因寻衅滋事罪在押,其他家庭成员身体不同程度病残,其到北京找律师请求援助都是在非常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于同情和社会责任感律师接受了家属的委托。

通过阅卷和了解情况,律师首先对案件做了归纳,并形成办案思路。

1)本案长达13年当地公检法和政府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但由于本案时间长、当地公检法和政府都深度介入,从根本上纠正和解决问题已不可能;

2)寻衅滋事罪追诉上访群众证据不足,但也是当时司法比较通行的做法,由于常年上访,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相当头痛,但苦于找不到解决出路。

3)律师对当事人家属做了法律和心理疏导,最后当事人及家属也终于愿意面对现实,愿意结束上访重新恢复正常生活。

根据以上情况,辩护律师的办案思路是,通过法律意见和建议,促使当地司法机关撤销案件,而当事人承诺息诉罢访。为此辩护律师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当事人及其家属向律师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2)面谈当地政府信访办和检察院信访办负责人,请求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本案;

3)向公诉人提出律师意见书,提出罪名是否成立及免于起诉的意见建议,以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获得了公诉人的理解和赞同。但由于本案涉及到很多部门,当地检察机关很难做出决定,检察机关希望辩护人到法院阶段协商。

4)移送起诉以后当地法院也是同样的情况,于是辩护人提出了法院回避异地审理的意见,获得了法院的认可。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

5)辩护人再次向异地承办检察院公诉人做了沟通,意见获得了公诉人的认可,估计公诉人与原检察机关也做了沟通,达到了统一的意见;为了打消公诉人的担心,辩护律师再次会见在押当事人,让其做了息诉罢访的保证,最后公诉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据公诉机关介绍,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受到了来自案件所在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很大的压力,上一级检察机关也表达了担心。在关键时刻,最高检根据家属的申诉(律师建议下)批复要求当地检察机关妥善处理此案,促使承办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6)根据公诉机关和家属的介绍,本案是衡水市当年度唯一一起因上访导致的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案件。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几次要上律所送锦旗感谢都被劝阻。

7)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的并不圆满,但对家庭对社会是非常现实有效的解决。中国的律师既要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司法公正,又要结合现实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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